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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行瓶装液化气销售“卡瓶对应”制度的通告
发布时间:2010-5-27 14:35:24

根据宁波市质监局、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对气瓶充装使用的有关规定和《关于加强“世博”期间气瓶安全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为杜绝短斤缺两、以次充好、过期瓶充装等非法瓶装液化气销售行为,防范和遏制气瓶安全事故及涉瓶恐怖事件的发生,切实保障广大燃气用户的的安全和利益,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将201061日起实行瓶装液化气销售“卡瓶对应”制度,实现对液化气钢瓶的安全动态管理。

用户到我公司各经营站购气时,需携带用户磁卡。购气时,用户的钢瓶号码会录入用户磁卡的售气记录中。在下次购气时,用户提供的空瓶瓶号须与原录入的钢瓶号码相一致;送气时,请在电话中告知用户磁卡号和空瓶瓶号,我们在核对一致后送气上门。为此,请用户保管好用户磁卡和钢瓶,勿将用户磁卡和钢瓶与他人更换,否则将影响正常用气。

有关购气程序如下:

一、到各供应站购气的用户:票房人员将根据用户出示的用户磁卡、空瓶号开具提瓶单。用户到库房提瓶时,瓶库发瓶员将填写用户提取满瓶的钢瓶号,并请用户确认签字,该提瓶单一式二联,一联交给用户。下次购买瓶装液化气时,用户提供的用户磁卡号与空瓶的钢瓶号需对应,才能正常购气。

二、送气上门的用户:需准确地告知热线人员用户磁卡号和空瓶的钢瓶号。送气人员送气上门时会与用户核对空瓶号,并在交割单上注明满瓶的钢瓶号,交割单一式二联,由用户签字并带回一联。请用户认真核对满瓶号和交割单信息,并保留交割单。

特此通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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